关于认知错位的这一部分,老师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,就是简单的举起来左手,而作为学员镜面观看的临时反应是举起了右手。此时出现了对该行动准确性认定的不同观点。举右手的学员认为老师并没有指定举左手或举右手,所以不管举左手还是右手都不算是错误的行动表示,从老师的角度考虑,要求学员完全按照老师的动作进行复制,举右手行为与老师的标准行为不一致,属于不准确的行动表示。从我个人角度来看,这一冲突表现的正是标准制定的准确化对行动有效性影响的问题。如果标准制定的非常准确,不会让任何人产生歧义,也不会产生其他的任何解释,那么随之而来的行动一致性就非常高,就不会出现大面积的对标准的误读。因为标准的制定面向的群体是不确定的一群人,他们可能受教育程度不同,年龄不同,性别不同,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,所以对于标准的理解也不同。这就要求标准的制定者一定要将标准制定的非常的严谨、细化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。比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在发布之后试用了一段时间,又发布了针对《合同法》的司法解释,针对《合同法》条款中有些规定的不同理解进行了解释。这样才能保证法院在适用《合同法》时能够针对各种出现的情况,找到适用的条款,保证合理合法的判案。试想,如果没有《合同法》的司法解释,那么对于《合同法》相关条款的执行,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结果,就会使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质疑。所以标准制定的严谨程度能直接影响行动的准确性。